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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也有邊際—— 從山東“招遠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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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發(fā)表于2014年7月)

2014年5月28日,山東招遠幾名“全能神”信徒,在大庭廣眾之下公然殺害一位素不相識的女性。他們的暴行再次激起人們對邪教的強烈憤慨和高度關注,而兇手被捕后披露于世的諸如“信神不怕法律”“見了母親也會殺她”等言辭,更令一般人在受到巨大震動的同時感到匪夷所思。

這種以所謂“神”的名義大開殺戒的恐怖行為,近一段時間以來卻并不罕見。不久前發(fā)生的打著“圣戰(zhàn)”旗號戕害各族平民的系列暴力事件,以及因為某個“法王”的蠱惑而在特定地域多次出現(xiàn)的“被自焚”事例,再加上已經(jīng)揭露出的“全能神”用割耳、斷肢甚至暗殺來懲罰退教者的駭人行徑,不能不促使人們將這一類有著某些共同特征的恐怖活動聯(lián)系在一起加以認識。其共同特征之一,就是實施者都把與某種“神力崇拜”密切相連的極端主義觀念,作為他們恐怖活動的思想基礎。

“全能神”冒充的是基督教,盜用“圣戰(zhàn)”旗號的人自稱為了“真主”,那些煽動和策劃自焚者則無不頂著藏傳佛教徒的名分。因此,合法的基督教團體、伊斯蘭教團體、佛教團體紛紛站出來,譴責他們歪曲教義、誤導教徒、違法犯罪、抹黑宗教。這種做法是理所當然的,且具有無可替代的澄清視聽作用。與之相應,媒體宣傳也反復強調(diào)“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這反映了社會良知特別是學術界對于極端主義信仰形態(tài)的理論探究,包括對于如何運用法律、政策手段遏制“狂信型”極端主義現(xiàn)象的深入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公布的《宗教事務條例》開宗明義,重申了《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梢岳斫?,提出“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是為了置否“披著宗教外衣”的邪教和極端主義與《憲法》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關聯(lián)。就是說,既然不是宗教,自然談不上適用“宗教信仰自由”,在邪教組織的灌輸和極端主義的指導下表達出來的所謂“信仰”,也就不能獲得國家的公民宗教信仰基本權利的保障。同時,又是希望鼓勵愛國愛教的宗教界人士,主動劃清本宗教與邪教和宗教極端主義的界限,放手引領信教群眾抵制邪教和極端主義的侵襲。

在政治和政策考量的出發(fā)點上,“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的提法是應該被接受的。盡管一部分學者認為,如果將表述調(diào)整為“邪教不屬于宗教信仰自由范疇”“宗教極端主義不代表任何宗教”,或者再加上“反對宗教狂熱,遏制極端思想”“宗教極端勢力與邪教是一丘之貉”等提法,則可能不僅從學理上更符合涉及我國宗教狀況和宗教認知的實際,而且更有利于從基本理論的角度廓清和拓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教法制建設依據(jù),使原來的政治和政策考量得到更富有操作意義的加強。然而,無論是哪種表述,都體現(xiàn)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原則在中國國情下的具體實踐當中的把握尺度,即牽涉到在當前中國法治體系架構內(nèi)對于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邊際施劃問題。相對于有關邪教和宗教極端主義的種種表述,這是一個更帶根本性的問題,并且一直充滿了歧解和爭議。筆者則認為,即使將“邪教”和“宗教極端主義”從學理角度劃入“宗教”這個“屬概念”,并不代表它們必然從屬于某個特定宗教的“種概念”,也不等于必須從政策法律角度保護它們的“信仰自由”,因為它們否定和踐踏了與信仰權利對等的一系列法定義務,國家就有權力依法限制對它們的“信仰選擇”和“信仰表達”。

舉例而言,“全能神”冒充基督教,卻不是基督教,但符合宗教學意義上的膜拜團體標準,同時其行為主體又符合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邪教”標準,因此其組織活動是非法的,公民也就不能在這個非法組織中享受對它的“信仰自由”。宗教極端主義盜用伊斯蘭教“圣戰(zhàn)”旗號,卻嚴重歪曲伊斯蘭教關于“圣戰(zhàn)”的教義。所以,極端分子再怎么自稱是奉“真主”之名,仍然遠離了伊斯蘭教本體;但不能說宗教極端分子都不是宗教信徒,只是他們信仰的極端主義及其“信仰表達”違背了伊斯蘭教義教法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伊斯蘭教不應為他們“自造”的“宗教信仰”“頂缸”,國家也不會給他們破壞社會安定、侵害他人權益的宗教極端主義言行以合法地位。

順著這個思路,有的學者對于“非法宗教活動”這一提法秉持的異議,說來也不難解決:既然國內(nèi)存在著由于非能力原因拒不履行對等法定義務從而事實上放棄了依法享受信仰權利的個體公民所組成的非法宗教組織(包括邪教和宗教極端組織),他們在社會層面進行的宗教活動就是非法的宗教活動,無論他們的活動使用或企圖銷蝕哪個合法宗教的名義,具體活動內(nèi)容屬不屬于宗教性質(zhì),合法宗教都不應默許或認可其活動的正當性,也就是要撇清與非法宗教活動的組織瓜葛,割斷與那些“害群之馬”的虛擬關聯(lián);對因名義被冒用或被貶低而遭到的“污名化”損失,還要積極維護自身的名譽權,既矯正社會誤解,又起到孤立、震懾非法勢力、非法活動的功效。還有,合法宗教團體內(nèi)的成員,如果從事的宗教活動損害了上述同樣的法定義務,這種活動也就具有了非法性,也不能得到公民宗教信仰權利的保障,不過造成活動非法的責任不在合法宗教及其合法團體,而在違法人員個人??傊?,“非法宗教活動”是相對于“合法宗教活動”而言的,判斷的關鍵不在于活動本身是不是宗教活動,而在于從事活動的組織是否合法,從事活動的人員是否守法,活動的形式內(nèi)容是否違法。反過來說,如果認為只要是宗教活動就是合法的,只要是非法的就不是宗教活動,不僅在事實上說不通,也相當于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及“抑制宗教消極作用”的方針變成了一句“無須管理”“無可抑制”的空話。

不言而喻,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任何自由權利都不能無限度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作為一個屬于一定歷史和社會范疇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作為公民權利,它是有邊際、有界限的。對于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邊際的界定,其實在《憲法》和以《宗教事務條例》為代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中已經(jīng)十分清楚?!稇椃ā芬?guī)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蹲诮淌聞諚l例》規(guī)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維護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對于涉及宗教內(nèi)容的宗教團體出版物,《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不得含有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nèi)部和睦,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內(nèi)容。

這樣的一些規(guī)定,用“禁止”或“應然”的方式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與公民及宗教團體法定義務之間的平衡,實際上也通過抽象列舉揭示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如果被濫用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這種后果的嚴重性主要表現(xiàn)為對上述法定義務的否定和踐踏。而履行這些義務,乃是同時可以正常行使和依法維護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必要條件。在這個意義上,這些法定義務就標明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邊際。如果換用“底線”一詞,否定和踐踏了這些邊際,也就是越過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底線,“自由”就會被“不自由”所代替。正是由于在國家認同、社會秩序和人我關系等不同層面存在著這樣一些法定邊際,“宗教信仰自由”才在中國社會生活中成為具體的而不是空泛的、切實的而不是虛幻的公民基本權利,對涉及宗教的公共事務的依法管理也才能在不進行專項《宗教法》立法的情況下,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持續(xù)展開。

“招遠血案”和宗教極端勢力制造的暴恐事件表明,在當今中國的復雜現(xiàn)實面前,國家通過法律法規(guī)劃定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邊際是必要的,由政府認定合法宗教及其組織實體的范圍是必要的,專門機構對邪教和宗教極端組織進行甄別判定并對其活動采取防范性而不僅僅是追懲性措施也是必要的。因為無論是宗教極端勢力,或是邪教恐怖分子,都認為按照他們的方式進行所謂“信仰表達”是應該完全自由的,以至認為任意剝奪他人的信仰選擇權、行動自主權甚至生命存續(xù)權也屬于他們的自由權利。按照這些人從其團伙中得到的特異性思維邏輯,妨礙這種自由的他人猶如惡魔,妨礙這種自由的法律不啻糞土,妨礙這種自由的政府應該推翻。結果,他們狂熱追求“信仰”目標的個體或集體行為,便在一個共產(chǎn)黨執(zhí)政的、崛起中的多民族大國內(nèi)部,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了某些外在政治勢力的破壞工具,因此而遭到公權力和社會公眾迫不得已的反制,只能說他們是咎由自取。

況且,當前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那些邪教和宗教極端群體,沒有一個不是主動給自己涂抹上反派政治油彩。實質(zhì)上,它們就是一些具備刑事犯罪情節(jié)的地下政治團伙,只不過其成員真的以為或者自欺欺人說搞的是“宗教”“修煉”罷了。對于沉迷其間的“狂信者”而言,從交出靈魂、任人操縱的那天起,如果拒絕改弦更張,就注定要承受孤獨地走向地獄的命運。對于被他們所冒充、所曲解的某種宗教而言,只要身在其中的教團領袖和普通信徒不肯接受“李代桃僵”的綁架,就有理由結合本宗教的正統(tǒng)教義和道德信條,自覺厘清在本宗教具體實踐中運用信仰自由權利所應該持守的恰當幅度。像此前我國佛教界舉行以“慈心悲愿,善待生命”為主題的佛教生命觀研討會,伊斯蘭教界舉行以“堅守中道,遠離極端”為主題的伊斯蘭教中道思想研討會,都是極有針對性的思想凈化行動。

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作為與法定義務相平衡、相統(tǒng)一的一項有明確內(nèi)涵的公民權利,一直被試圖用抽象的、脫離中國實際的“宗教自由”概念去估價、去修正。不僅美國每年根據(jù)其《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發(fā)表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堅持把中國打入另冊,予以“特別關注”,而且在中國國內(nèi),涉及宗教問題以及邪教治理方面的事務也經(jīng)常處于“敏感狀態(tài)”,以至成為似乎我們自己在國際舞臺上都不愿多說的一個特殊論域。與此同時,用全盤照搬的“宗教自由”概念替換現(xiàn)行《憲法》和法律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內(nèi)涵,早已不是新鮮的主張。

誠然,全面貫徹執(zhí)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維護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中國還有不斷改善和加強的空間,包括宗教法制建設在內(nèi),還有大量繁重的工作要做,特別是要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與更高水平的人權保障能力同步共進;但是,強調(diào)實行意涵流于寬泛含混的“宗教自由”,將其絕對化為無條件高于一切的“第一自由”,乃至打破現(xiàn)時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與法定義務的平衡,或者“理想化”地將這種平衡縮減到只涉及公民個體之間關系的范圍,而將信仰者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義務排除在外,那么,在具有中國這樣的歷史文化、政治特點、社會狀況和國際環(huán)境的大國,不可避免會出現(xiàn)個人信仰權利被成規(guī)模地濫用和非法利用的混亂失序現(xiàn)象。像昆明“3·01”事件、烏魯木齊“5·22”事件、招遠“5·28”事件受害者那樣在張揚個人所謂“信仰”的暴徒手中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權的血案,將隨時可能發(fā)生在每一個人頭上,并最終成為國家政治權力危機的折射和表征。這肯定是絕大多數(shù)人不愿看到的情景。

最近,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重新確定的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這20個字,表明我們在涉及宗教問題的工作領域面臨著不容松懈的局面。國情世情讓人別無選擇。在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腳踏實地走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艱難過程中,我們只有依據(jù)自身所處的社會發(fā)展階段,理直氣壯地宣示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合理解讀,確立構建于社會主義法治基礎上的宗教信仰自由理念,毫不隱諱地將邪教和極端主義摒除出公民宗教信仰權利的容納空間。烏魯木齊“5·22”事件后,新疆伊斯蘭教著名人士宣布“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是社會渣滓,我們不認為這伙人是伊斯蘭信徒”;“招遠事件”后,中國反邪教協(xié)會公布國內(nèi)邪教組織名單,都可以視為這樣的“摒除”舉措,并且顯示了一定的標志性意義。照此“舉一隅而以三隅反”,就能為依法對宗教事務和涉及信仰表達的個人行為加強管理進一步鋪平道路,從而有助于引導信教群眾與廣大不信教群眾更緊密地團結起來,共同實現(xiàn)美好的中國夢。

作者張新鷹,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原副所長、中國宗教學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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